情侶凌晨出門趕飛機,因大廈電梯故障被困28分鐘,趕到機場時已經誤機,遂起訴物業和電梯維保單位索賠……日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情侶被困電梯趕到機場已誤機
小王和女友小許要趕早上6時50分起飛的國際航班,凌晨4點多二人整裝待發。小王認為從黃浦區的住所出發到飛機起飛,兩小時綽綽有余。自己也正是因為價格較低、能夠盡早抵達目的地,才預定了這趟航班。
4時52分,網約車準時接單。5時08分,當電梯載著兩人下行時,突然劇烈晃動后停止運行。
5時13分,見電梯遲遲無法恢復運行的小王撥通報警電話。 5時15分,大廈工作人員也發現了電梯異常,隨即通知負責維保的某電梯公司。5時24分,電梯公司人員趕到,經過一番緊張排查,12分鐘后,總計被困28分鐘的兩人重見天日。但趕到機場時,航班已結束值機,兩人無奈重新購買了下午出發的機票。
事后小王算了一筆賬:重新購買機票損失1766元,來回打車花了109.32元,再加上為維權支付的2500元律師代理費,還有被困電梯時的恐懼與焦慮,這些損失難道只能自己承擔?
小王將電梯管理方物業公司和維保單位電梯公司告上法庭,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機票損失、交通損失和律師代理費等共計9875.32元(小許另案起訴)。
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750元
上海黃浦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中,小王乘坐的航班為6時50分,但其5時8分才進入電梯準備出發。根據乘坐國際航班的日常慣例,其預留的值機時間顯然過于急促及不足,未考慮到路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小王預留時間不足、過于極限的趕機行為系其誤機的最主要原因。
其次,電梯發生故障后,物業公司及時向某電梯公司報修并及時到場救援,兩公司的處理是及時且妥善的。但鑒于物業公司系電梯管理方,對電梯的正常運行負有保障義務,物業公司應對小王后續產生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電梯公司盡到了日常維保義務,在電梯發生事故時在合理時間內完成救援,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根據小王提供的機票損失費、交通損失費、律師代理費,結合本案案情,酌情確定物業公司賠償小王750元。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小王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精神及心理受到嚴重傷害,故該項訴請本院在賠償金額中不予考慮。小王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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