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摘要
近日,李先生報道說,他在南澳買了房子。今年6月,他發現小區部分區域被用來停放“旅游租賃車”。他認為這些車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希望有關方面介入。處理。這是怎么回事?
李先生舉報的“旅游租賃車”停在南澳社區3號樓附近。現場有10多輛電動車,中間有一張桌子,上面寫著“包車、拼車、進出島電動摩托車、按小時、按天出租”等字樣。諸如“租”之類的詞。
這個問題是今年6月份發現的。這些兩輪電動出租車在這里出租。主要放置在小區樓下。有時約有四十、五十個,主要用于出租。
- 先生。李
李先生表示,這些“旅游租賃車”直接停在小區樓下,存在相當大的安全隱患,很多居民并不認同這種做法。
我們擔心電動汽車無法控制的自燃和爆炸。如果引入這么多,風險就更大了。另一個問題是停車。當他們沒有足夠的人手時,他們可能無法管理得這么好。
- 先生。李
這些電動汽車給我們的日常安全和出入境安全帶來了很大的隱患。如果爆炸,誰來承擔責任?
——居民
這些“旅游租車”為何停在小區3號樓附近?記者還跟隨李先生來到了小區物業服務中心。一名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已將李先生等人提出的問題向相關負責人反映。
他租了場地,停放了電動車。他向我們和物業管理公司租了場地。當時我聽他說,合同簽了之后,我們會把業主提出的問題向上級匯報,我們也已經這么做了。
——物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
對此,有法律專業人士指出,在日常生活中,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社區公共建筑和共享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公司將業主共有的面積出租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作為停放車輛的停車位或者使用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對于經營活動,應征稅。征得相關業主和業主大會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因此,物業管理公司將業主共有的區域出租經營的,在征得業主大會同意的情況下,并不侵犯業主的權利。但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未經業主大會同意,將業主共有的區域出租出去,此時物業管理公司的行為屬于擅自處分,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物業公司出租業主共有區域所產生的收入,扣除物業公司的合理運營成本后,剩余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這筆收入應當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物業公司未經授權不得使用。
——廣東穗江(汕頭)律師事務所主任 趙陽
法律專家還建議,如果物業公司擅自出租業主共有的面積,且沒有設立業主委員會,直接利害關系的業主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消除妨礙、恢復正常秩序。原來的狀態,確認處分無效,或者賠償。損失。
業主發現物業公司擅自出租業主共有的面積,損害其自身權益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并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另一方面,相關信息應及時反饋給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討論同意后,可以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廣東穗江(汕頭)律師事務所主任 趙陽
李先生等人希望有關方面能夠介入,為小區業主創造一個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
我希望他能退出。作為業主,這就是我們的要求。
- 先生。李
希望有關部門介入,公司重視,引起重視,盡量把這些東西去掉,把這個網站還給我們業主。
——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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