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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
他,中共黨員,某縣某局局長。 2019年2月,何某下班回家后鍛煉時摔倒,導致腿部骨折。但他卻在加班時向組織和同事謊稱摔倒,并拄著拐杖出席全縣黨風廉政建設會議,并作為一名廉潔勤勉的職工進行了一次典型的政治講話。賀在講話中談到了自己對黨忠誠、嚴格要求自己。此外,何某一直表現出自己的敬業和誠實,聲稱自己工作多年,名下只有一處房產。 2018年,市巡視組在何某所在縣巡查時發現何某問題線索,并移交給該縣紀委。 2019年5月,何某被立案審查調查,紀檢監察機關確認何某收受他人巨額賄賂。他的“兩面派”行為一度成為當地討論的熱門話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不同意見】
對于如何定性何某在本案中的行為,目前存在三種主要觀點。
第一個意見是
其受賄行為嚴重違紀,涉嫌犯罪。其“兩面派”行為只是掩蓋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的手段,不宜單獨評價違紀行為。
第二種意見是
作為一名黨員、領導干部,他在別人面前表現,在別人背后收錢,違反了忠誠、誠實、言行一致等政治準則。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當認定其構成違反政治紀律。
第三種意見是
他沒有黨性意識,對黨不忠誠、不誠實,與外表不符,欺上瞞下,是典型的“兩面人”。鑒于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依照《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處罰。認定他對黨不忠誠、不誠實,兩面派、兩面派,違反政治紀律。
評論: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
《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對黨不忠誠、不誠實,與外表不符,行事詭秘,欺騙上級、欺騙下級,兩面行為,兩面違反黨紀的行為。違紀行為(以下簡稱“兩面”行為),視情節給予處分。可以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作為一項新條款,對“雙面”行為的事實認定和定性把握存在差異。從“雙面人”行為的犯罪背景和構成要件的角度,對該行為的認定及需要注意的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一、“雙面人”行為的歷史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黨員干部在黨組織面前不能隱瞞,不能說假話,必須言行一致。 《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指導意見》還明確規定,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對黨忠誠、清正廉潔,說真話、做誠實事、做誠實人。 ,反對兩面派,做誠實人。兩面人。從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相關案件來看,一些被調查對象善于演戲,善于偽裝,甚至擁有良好的聲譽和形象。他們把自己的崗位當成舞臺,把公眾當成觀眾。他們在臺上正氣凜然,臺下卻肆無忌憚,演繹了令人瞠目結舌的“雙面人生”。不少受審視主體的“雙面”行為具有很強的欺騙性,污染了政治生態。黨的十九大報告對準確識別、及時清理“雙面人”行為提出明確要求。鑒于此,將“兩面性”行為納入紀律處分,為懲治這種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彰顯了黨中央清除變相分子、凈化政治生態的堅定決心和鮮明態度。
二、“雙面人”違紀要求
紀律科目。它可以由普通黨員組成。從有害行為來看,主要集中在黨員領導干部中的“批判少數”。
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主要表現是故意性,即違紀行為人明知或應當明知其偽裝、表現會產生背叛組織信任、欺騙公眾等后果,但仍堅持實施行為。該故障不構成該錯誤。
紀律對象。黨員在言行上背離黨忠誠廉潔、言行一致的要求,降低社會公眾對黨員干部政治品格的信任度。
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在:一是人前正直,人后卻肆無忌憚。比如,一些黨員和領導干部對腐敗問題痛斥、痛恨。他們小心翼翼地將自己塑造成清正廉潔的“好干部”,但私底下卻貪得無厭,誰來都拒絕。二是臺上講紀律、講規矩,臺下讓人們各司其職。比如,有的干部張口請示、默默匯報,背地里卻不以為意,隨意隨意。第三,他們在鏡頭前表現得道貌岸然,沒有人道德敗壞。比如,有的干部標榜道德高尚,經常走訪慰問困難群眾,關心群眾。私下里,他們沒有群眾意識,有嚴重的特權觀念。四是抬頭講道理,低頭搞詭計。比如,有的干部把馬列主義講得清清楚楚、講得全面,把黨性修養講得全面,但私下里卻不斷搞“小動作”,制造謠言,破壞風氣。第五,人在人前淡泊名利,在人后卻追求名譽。比如,有的黨員到處標榜自己堅強的黨性和崇高的精神狀態,私下里爭奪榮譽和地位,不滿意就抱怨、發泄不滿。
三、本次違紀行為認定時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要準確把握違紀行為的性質和范圍。雖然任何故意違紀違法行為歸根結底都是對黨不忠不誠實,但《條例》規定,對黨不忠誠不誠實和“兩面性行為”是有特定范圍的,主要是指那些具有明顯“兩面性”的行為。性能”的特點。平時以“忠誠廉潔”“清廉”形象示人的黨員領導干部,事發后形象出現顛覆性反差,產生較大負面影響。干部普遍言行不一、搞脫離行為、名譽平庸的,不應認定為“兩面派”行為。此外,如果“雙面”行為還違反《條例》其他規定,構成其他違紀行為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按照較重處罰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是取證工作必須內外兼顧。一方面,要注重收集相關黨員個人記述、相關會議發言、出席人員證言、視頻資料、日常表現、榮譽表彰等證據,固定其“忠誠、誠實、正直、正直”。另一方面,通過查實的違紀違法證據,特別是案發單位員工的證言以及事發后公眾的反饋,證實其欺騙上級、隱瞞真相,善于另外,由于本次違紀行為是2018年規定的新增內容,2018年10月1日之前發生且10月1日之后未繼續的行為,不適合進行紀律評價,但可以考慮情況。
四、與同類違法行為的比較
1. 與反對組織審查的行為進行比較。兩者之間存在重大區別:一是從主觀故意來看,抵制組織審查的目的是擾亂、干擾調查工作,以避免處理。 “兩面人”的行為大多是為了“表演”和“炫耀”,一般沒有抵制審查的目的。其次,從發生時間來看,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大多發生在審查調查前后等特殊時間點,而“雙面”行為一般發生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第三,從表現形式看,抵制組織審查的行為采取串通口供、偽造證據、轉移贓物等形式,通常需要他人配合才能完成,是“雙面人”的行為。 ”具有“自彈自唱”的性質。
2、與違反政治規則的行為比較。忠誠、誠實、言行一致也是政治規則的要求。兩者的區別在于,規則的適用遵循特殊優于一般的原則。 “兩面人”的行為是一條特殊規則,所以這條規則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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