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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故障導致延誤,南航:不是聯程票、延誤不足4小時,不賠!法院判了
航班延誤引發賠償爭議,法院如何裁決?——一窺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的判決案例
2020年6月,北京居民郭先生因公需前往雷州市人民法院,為此購買了中國南方航空的北京至廣州,以及隨后的廣州至湛江的機票。然而,當日CZXXX航班因技術問題延誤,錯過了銜接的CZYYY航班。郭先生自行租車前往目的地,產生高額費用,并認為南航處理不當,依據航空法規要求賠償總計1萬元,包括交通費、健康損失及精神撫慰金等。
面對郭先生的起訴,南方航空辯稱,由于郭先生的機票非聯程票,且延誤未達4小時的補償標準,故無需賠償。南航強調其操作符合公司規定與民航局指導原則,否認存在欺詐行為。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指出,盡管南航的補償規則為其內部政策,不影響乘客因違約索賠的權利。法院認為,南航因飛機故障違約,且未能有效避免乘客經濟損失,需對郭先生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最終,法院僅支持了郭先生的部分訴求,判定南方航空賠償打車費損失1400元,駁回了其他如機票退款和三倍賠償的請求,因缺乏充分證據或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案例突顯了航空服務中延誤賠償的復雜性,以及法院在平衡企業規則與消費者權益上的決策過程。判決于2020年11月30日公布,為類似糾紛提供了法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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