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唐凱蘭
在現今的警方執法中,反詐具有很高的優先級別。因為反詐的主要操作是跟蹤錢的走向,警方獲得對涉案賬戶的掌控權限,往往高于銀行,這也是可以預料的反詐手段。搶在詐騙分子動賬之前或之后迅速凍結賬戶,確實能讓反詐獲得先機,最大程度挽回受害者損失,但也容易造成誤傷。
現代快報10月24日報道,南京馬先生今年3月份在網上售賣勞力士表,與所謂的買家在武漢線下交易時,買家在付款時出現蹊蹺,50萬元的款項分成兩筆打入馬先生賬戶。很快,馬先生發現其中一筆20萬元被丹陽警方凍結并扣劃,另一筆25.6萬元被濟南警方凍結,理由都是涉及詐騙案件。
算上南京馬先生這次,詐騙分子利用奢侈品二手交易洗錢,一周來已經有兩次報道。今年6月份溫州曹女士也是出售勞力士表,卷入一模一樣的洗錢操作,被貴陽警方列為網絡追逃嫌疑人,被告知退還14萬元賣表的錢才能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曹女士后來退了錢,但也只是被取保,表也沒拿回來。
馬先生與曹女士遭遇的洗錢陷阱,讓人防不勝防,其后果也是清楚的,那就是被動卷入詐騙案件、善意取得電詐資金的他們,全都財物兩空。詐騙曹女士的犯罪分子潛逃到境外,很可能追不回來她的勞力士。濟南警方雖說在解凍馬先生的25.6萬元,但名貴手表也沒有下落,丹陽警方則直接將貨款中的20萬劃走了。
人們當然痛恨詐騙分子,支持警方的反詐行動,但也同情馬先生和曹女士的遭遇,畢竟普通人在交易時,很難判斷對方的錢是不是“干凈”。反詐行動傷及無辜雖難以避免,可完全有辦法在發生類似情況后,保護這些無辜者的合法權益。畢竟,馬先生曹女士這些人也是詐騙分子受害者,如果用他們的財物來填補詐騙案損失,反詐的正當性就會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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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檢出臺的反詐案件辦理規則,已經明確提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然而從實際操作看,這一規則沒有被貫徹到某些地方的公安執法中,至少這條規則沒法被馬先生曹女士視為“護身符”。不同案例集中呈現的,是警方有很大的反詐裁量權,導致各地警方在遇到類似情況時,自行判斷大于既定規范。
這種情況下,要是拿著最高法最高檢的規定跟警方講道理,恐怕很難奏效。可要是把洗錢看作電詐的一環,馬先生曹女士他們同樣是電詐的受害者,無非是二級受害者而已。警方如果能從這個角度定性馬先生曹女士的交易行為,就應該在反詐操作的警務規程上增加相應的內容,避免誤傷。
但這種建議能在多大程度上被警方吸收,也是打個大大問號的。對警方來說,權衡的利益會很多,對得失利弊的考慮很現實。例如,讓馬先生曹女士這樣的案例廣為人知,等于也是反詐宣傳。他們破財卻沒消災,或許能讓全社會警覺起來,讓二手交易不再成為電詐分子洗錢工具。再或者,馬先生曹女士雖財物兩空,但受害者卻挽回了損失——衡量反詐成績時,追回多少被騙錢款,是一項重要的指標。
這就自然而然地順延到另外一個問題,怎么來確定反詐的代價?馬先生曹女士他們損失的財物算不算是代價?以及,要不要根據這些新出現的代價,完善公安執法流程和目標?最高檢最高法的規定,若針對的主要是既成的案子,那馬先生曹女士這些無辜的人,要從公安辦案的環節順利脫身,難道只能指望媒體報道?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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