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日,伴隨著國慶旅游黃金周,《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正式實施。與以往國務院、國家旅游局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相比,《旅游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旅游業正式進入“法治化”新時代。
規范旅游市場、強調保護旅游者權益是旅游法的主要立法目的。為有效控制和改善當前旅游市場亂象,新實施的《旅游法》主要有以下熱點話題。
一、嚴格市場調控,規范景區門票價格
在景區品牌質量參差不齊的情況下,與其不相符的門票價格肆意上漲,成為游客的噩夢。面對這一現象,新頒布的《旅游法》明確了“控制價格上漲、逐步開放公益性景區”的規范方向:
一是景區門票價格應當在顯著位置公開公布。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風景名勝區不得增加附加收費項目,變相提高價格;收費項目投資成本已收回的,相應減少或者取消收費;
二、不同景區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景點的門票集中出售的,合并后的價格不得高于單獨門票價格之和,游客有權選擇單獨購買門票而無需購買單獨門票。 “被迫這樣做”“購買套票;
三、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應當確定風景名勝區接待游客的最大承載能力,并向社會公布;
四是景區門票價格上漲應提前6個月公布,并召開聽證會,征求游客、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2.“指定購物場所、設置自費項目”的相對禁止
安排定點購物是導游、旅行社、當地商家之間早已形成的緊密利益鏈。作為“逛街”的游客,對此往往敢怒不敢言。雖然他們心知肚明,但為了避免和導游“鬧矛盾”,他們選擇了更多的妥協。
《旅游法》頒布后,這種亂象被明確禁止,規定旅行社、地方旅行社等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同時,《旅游法》還明確旅行社不得設立自費項目,這將大大改善賣狗肉的“低價游”現象。一方面會讓游客的消費更加透明,另一方面也可以抑制旅游經營者之間的惡性競爭,有效改善旅游市場。即使向游客收取不合理費用,《旅游法》也賦予游客相應的救濟權利:游客有權要求旅行社在旅游結束后30天內協助辦理退貨并預付退貨費用,或退還單獨支付的旅行物品費用。但需要注意的是,《旅游法》上述規定并未完全杜絕“指定購物場所”、“設置自費項目”等旅游行程安排。 《旅游法》并未禁止簽訂合同時含有“逛街”、“逛街”等內容。將“自籌資金項目”等活動寫入合同,意味著合同雙方的真正自主權得到充分尊重;即使簽訂合同時沒有寫明,在旅游過程中,如果旅游者主動提出,并納入旅行社安排范圍的,也同樣適用。雙方的約定將具有法律效力。影響。
三、文明出行,遵守法律法規
為弘揚文明旅游意識,糾正游客在境內外旅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文明行為,新頒布的《旅游法》還規定了游客的相關義務:
一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道德,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文明旅游行為規范;
二是游客在購買或者接受旅游服務時,應當如實告知旅游經營者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三是旅游者應當配合國家針對重大突發事件臨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
四是出境游客不得非法滯留,跟團外出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團、脫團;入境游客不得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團、離團。
結論
《旅游法》的正式實施無疑是整頓規范旅游市場的一劑良藥,但真正成功塑造、運行、維護和諧規范的旅游市場,不僅需要意識的進步立法層面,更重要的是監督權和執行力的正確落實,乃至每一個參與者和執法者的自律,否則《旅游法》將只是紙上談兵、美好愿景。 《旅游法》還需要足夠的時間和具體的實踐。進行測試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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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相關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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