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延期交房應提前至少三個月通知業主。這一要求基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根據該條款,若出售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應予支持。因此,開發商在面臨無法按期交房的情況時,應至少提前三個月通知業主,以便業主有相應的時間準備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期房延期交房違約金怎么算
延期交房違約賠償的計算方式,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按照合同約定計算。購房合同中一般會明確約定開發商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及賠償方式。若約定了固定金額的違約金,比如每日支付一定數額,那么就按照該約定執行。例如約定每日按房價款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若房價為100萬元,延期10天交房,開發商就應支付1萬元違約金。
二是按照實際損失計算。若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或約定不明確,購房者可主張按照因延期交房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來計算賠償。實際損失可能包括租房費用的增加等。比如購房者因開發商延期交房,需額外租房居住,額外支出的租金可作為實際損失要求開發商賠償。
三是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調整。一般來說,違約金不能過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損失,具體調整幅度會根據實際情況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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