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多數保險公司等將執行修訂后的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但部分中小保險公司因歷史數據積累有限、人才配備不足和信息系統改造成本較高等原因,希望財政部出臺一些簡化措施以降低準則實施的難度和成本,對此,財政部給出了新舉措。
6月12日,財政部、金融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通知》(下稱《通知》),進一步細化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實施安排和指導,為非上市企業提供了簡化處理的選擇,并對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組織實施提出要求。
2020年底財政部修訂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其中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已在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從跟蹤分析上市公司年報以及專項調研等了解的情況來看,首批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10家大型上市保險公司新舊準則轉換總體平穩,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對其凈資產和凈利潤的影響符合預期,市場反應總體較好,認為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有利于如實反映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提升保險行業會計信息質量,推動保險公司強化經營管理,促進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
因此,此次《通知》要求,在境內外同時上市和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根據財會〔2020〕20號已提前執行的企業,應當繼續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
但在實踐中,有個別保險公司因處于風險處置階段或恢復期等,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確有困難,希望能夠暫緩執行。
對此,《通知》明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企業應當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確有困難需暫緩執行的保險公司應當向財政部會計司和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局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原因。
為了降低前述中小保險公司遵從修訂后的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難度和成本,《通知》明確非上市企業在保險合同分組和確認、計量、列報以及銜接規定等方面可選擇采用的簡化處理規定。
比如,《通知》在簡化保險合同計量方面要求,對于包含不符合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第九條分拆條件的保單質押貸款、累積生息、已到期應收保單持有人款項(如已到期的應收保費)、已到期應付保單持有人款項(如應付賠付款、保單持有人應領未領款項)的保險合同的計量,企業可以選擇將保險合同中保單質押貸款、累積生息或已到期應收或應付保單持有人款項相關條款約定的現金流量(包括本金和利息)從保險合同的履約現金流量中拆出,并參照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進行確認和計量,但其計量結果的列報仍應適用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且相關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減值損失(應收保費的減值損失除外)等應計入保險財務損益。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稱,《通知》中的簡化處理規定重點聚焦于能夠降低實施成本并對會計信息質量和相關經濟決策不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項,兼顧成本與效益。另外,《通知》中的部分簡化處理規定聚焦非上市企業反映的、基于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原則規定在實務判斷中面臨困難的事項,結合上市保險公司的實施經驗,進一步提供細化指導。
該負責人表示,《通知》中的簡化處理規定是在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總體目標和原則下就特定會計問題提供的簡化處理選擇,僅適用于非上市企業。對于《通知》中未涉及的交易或事項,非上市企業應當按照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上述負責人稱,《通知》是財政部聯合金融監管總局在廣泛調研、聽取意見和總結大型上市保險公司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中小保險公司的實際困難作出的細化實施安排和簡化處理規定,既為相關企業如期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提供了便利和支持、降低了實施的成本和復雜性,也為少數面臨特殊困難的企業提供了更充足的準備時間,有利于有序推動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實施,有效發揮會計準則對促進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用。
該負責人表示,由于《通知》中的簡化處理規定是在不對會計信息質量和相關經濟決策造成重大影響的原則下提供的會計政策選擇,且僅適用于非上市企業,其中主要是非上市保險公司,其資產規模和保費收入的行業占比有限,非上市企業在條件成熟時將不再采用簡化處理,因此,《通知》的發布實施不會引發境內外同時上市企業的境內外財務報表的準則差異,也不會對保險行業會計信息的質量造成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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