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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純旅游”并不意味著“不購物”。報名旅游團時,需要查看合同中是否有購物積分。
金陽網(wǎng)記者 唐恒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guī)定,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chǎn)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jīng)營者強迫交易;導游、領隊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游客購物或者參加單獨付費的旅游項目。不過,有廣州市民向記者反映,去年11月報道的張家界、鳳凰古城的“純玩樂游”,導游在行程中多次安排團員進店消費和促銷,大大減少了團員的負擔。旅行體驗。
消費者
“景點”其實是購物點
近日,姜阿姨的兒子于先生向記者反映,他的母親和兩名同伴在廣州金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多寶店參加了“武廣高鐵8周年兩晚至尊皇冠之旅”。 ,有限公司于去年11月28日成立。 “假期好玩不花錢”跟團游,目的地為湖南張家界、鳳凰古城,出發(fā)日期為2017年12月5日,回程日期為2017年12月8日,3人團費合計4812元。報名時,姜阿姨與旅行社簽訂了旅游合同。
于先生告訴記者,旅途中,導游帶著團員去購物點推銷產(chǎn)品。其中,行程第三天的所謂“湖南印象,湘西最大的農(nóng)副產(chǎn)品集中地”,其實是一個購物點。
旅游回來后,于先生代表姜阿姨向金馬國旅反映了問題,但旅行社只表示愿意賠償5%的團費。一位朱姓客服在回復于先生時表示,“湖南印象”不是購物點,而是一個景區(qū),并向于先生頒發(fā)了《景區(qū)營業(yè)執(zh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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