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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周偉)記者24日獲悉,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發《國家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將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國家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必須堅持優先保護、整體保護、見人、見事、見生活的理念,以“遺產豐富、氛圍濃厚、特色鮮明、惠及人民”為目標。 ”,并把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孕育和滋養的人文環境予以整體保護。
《辦法》規定,申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必須具有良好的區域文化生態總體保護基礎,并須在本省(區、市)實施區域文化生態總體保護兩年以上。效果明顯;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保護區設立后,總體規劃不再由文化和旅游部審批實施。而是由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發布實施,并報文化和旅游部備案;總體規劃分三個階段實施。 2019年后,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請組織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將正式公布為國家文化生態保護區,并頒發許可證。
辦法明確,要對國家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和建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對建設成績突出的,給予通報和表彰,并給予重點支持。若因保護不到位而損害文化生態,將嚴肅處理并摘牌。
建立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我國獨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對歷史文化積淀豐富、生存狀態良好、價值重要、特色鮮明的文化形態進行區域整體保護。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批準設立21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各省(區、市)也設立了146個特色鮮明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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