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息烽縣法院審結一起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法院依法判決委托方支付設計費17.28萬元及相應利息,維護了設計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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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法院獲悉,B公司與A公司簽訂《設計合同》,約定由A公司承擔某工程裝修方案設計及施工圖深化設計,總設計費28.8萬元。合同明確設計費分三期支付,首期60%在B公司確認裝修方案后支付;二期35%在施工圖審核通過后支付;尾款5%在項目投入使用后支付。
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經多輪磋商修改設計方案。A公司提交終稿后,B公司未再提出修改意見,但后續施工未完全按設計圖紙進行。因B公司拖欠首期設計費,A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設計合同合法有效。雖然B公司辯稱"設計未實際采用""圖紙未通過審核",但合同并未約定以實際使用作為付款條件,且B公司未能證明未使用該設計。
根據合同約定,A公司已完成裝修方案設計并經B公司確認,B公司應支付首期設計費17.28萬元。關于違約金,法院認為合同約定的日千分之五標準過高,調整為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一審判決后,B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表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中,委托方不能以未完全按圖施工為由拒絕支付已確認的設計費。法官提醒,設計合同雙方應當明確約定付款條件,設計方需注意保留設計成果交付證據,委托方則應依約履行付款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羅華 王丹靈
編輯 孫遠銘 李娟
二審 劉娟
三審 閔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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