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地上有銀行卡,來過此地的張慶(化名)在好奇心和貪心的驅使下,將銀行卡撿起,還根據銀行卡背面的數字密碼,在銀行柜員機上取款、占為己有,結果被法院定為詐騙罪。張慶為何被定為詐騙罪而不是其他罪名呢?
在人來人往的人行道上,張慶發現了一個被遺落的手提包。見四周無人,張慶撿起打開,包里黑色錢包內裝著數張銀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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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銀行卡背面還附有密碼。”張慶面對這些銀行卡,先好奇,原地過了一會,最終沒能克制住貪念,走向銀行自動柜員機和商鋪,取現、POS機刷卡,將被害人王娟(化名)及其母親銀行卡內的 15900元據為己有。
東窗事發后,張慶經公安機關傳喚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主動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
張慶自愿認罪認罰。日前,貴陽市觀山湖區法院以張慶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判決已經生效。
為何法院裁定張慶犯詐騙罪而非其他罪名,觀山湖檢察院刑事檢察部擔任此案公訴的檢察官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銀行信用卡詐騙罪具有四種特征,使用偽造的銀行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銀行信用卡; 使用作廢的銀行信用卡; 冒用他人銀行信用卡;利用銀行信用卡惡意透支。
“張慶符合冒用他人銀行信用卡情形。”檢察官說,所以檢察機關以銀行信用卡詐騙罪對張慶(化名)提起公訴,法院予以采納。
檢察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詐騙罪刑罰標準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因此,拾得他人財物應及時歸還或上交公安機關,切莫因一時貪念觸碰法律紅線。信用卡詐騙罪并非遙不可及,擅自使用他人銀行卡,即便事后退賠也難逃法律追責。守得住貪念才能護得住自由,知法守法,既是對他人的尊重,更是對自己人生的負責。
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羅華
編輯 鄭康寧
二審 楊韜
三審 覃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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